近年来,随着市场外拓重要性的持续提升,香港物业市场也开始受到内地物业企业的重视。如果物业企业打算进军香港物业市场,首先需要了解并遵守香港地区的一系列物业相关法规与条例。
香港的物业法规条例框架是一个全面且复杂的体系,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,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。本文拟对香港物业行业的法规条例框架进行梳理,为拟进入香港物业管理市场的企业提供参考。
对于进入香港物业管理市场的企业来说,需要优先关注与遵守的核心法规便是香港《建筑物管理条例》(第344章)与香港《物业管理服务条例》(第626章)
《建筑物管理条例》是香港物业管理领域的基石,该条例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。该条例不仅规范了法团的成立条件、职责范围,还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责任程序和权力范围,为业主和法团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。该条例确保了建筑物及其公用部分的有效管理和维护,为业主提供了一个框架来共同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。
《建筑物管理条例》:总共分为8部,45条,以及11个附表(含已失效条款)。
第1部:简称和释义。明确了条例简称《建筑物管理条例》,以及公契、法团、建筑物、业主、管理人、管理委员会、审裁处等主要概念的定义。
第2部:管理委员会。包括管理委员会的委任、组织及工作程序。
第3部:法团的成立。法团的申请、成立以及不适宜名称。
第4部:与法团有关的条文。包括法团的一般权力、租客代表、业主权利等由法团行使、针对法团的判决执行、法团的职责及权力、业主单位出售出押、基金的设立与缴付、业主缴款追讨、向基金缴款、扣押动产以偿付缴款、代付缴款及追讨、管理委员会核证基金缴款的有关事项、法团账目、保险、管理委员会执行法团职责并行使法团权力等。
第5部: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。包括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、由审裁处委任管理人、管理人的权力及职责等。
第6部:法团的清盘。包括法团的清盘、清盘时业主的法律责任。
第7部:杂项。包括不当使用“业主立案法团”字句的罚则、虚假的陈述或资料、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的保留条文、秘书备存登记册、业主份数的厘定、进入视察的权力、订立规例的权力、修订附表的权力、业主权利的保留、工作守则。
第8部:归于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。审裁处在建筑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。
《物业管理服务条例》:总共分为9部,68条,以及5个附表(含已失效条款)。
第1部:导言。明确了条例简称《物业管理服务条例》,以及物业、物业管理人、物业管理人牌照、物业公司牌照、物业管理公司牌照、物业管理服务、业主、业主组织等概念。还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、违纪行为以及操守守则等内容。
第2部:禁止条文。包括禁止无牌活动和例外情况。
第3部: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领牌。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牌照、申请牌照、牌照续期申请、适合持牌人、公布持牌人名单、登记册、牌照相关定罪、规例等。
第4部:持牌人的责任。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向客户提供资料、持牌人有责任于订明事宜变更时作出通知。
第5部:纪律事宜。包括监管局的调查权力、关于投诉的指引、委任调查员、取得资料及文件的权力、关乎调查的罪行与入罪、纪律聆讯、监管局的聆讯、纪律制裁命令与入罪、纪律委员会聆讯、传票、关乎纪律聆讯的罪行、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的效力、豁免权等。
第6部:上诉。包括上诉委员团、提出上诉、上诉审裁小组、聆讯、规例、上诉相关罪行及入罪。
第7部:物业管理业监管局:包括设立监管局、主要职能、权力、监管局并非特区政府的受雇人或代理人、民事法律责任豁免权、利害关系登记册、披露利害关系、监管局转授权力、行政长官指示。
第8部:征款。包括释义、适用范围、适用文书、缴付征款、收取征款、收取和传送征款的协议、未有缴付征款、罚款、证明书、追讨、减免与退还、规例等。
第9部:杂项条文。包括持牌物业管理人作为雇员的免责辩护、豁免权、已付费用不得退回、修订附表、过渡性条文等。
——来源于中指物业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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